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738号
申请人:南京博诺优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8号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MTML94N。
法定代表人:陶敬兵。
被申请人:宣城东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昭亭北路美都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86146903J。
原告南京博诺优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东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博诺优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宣城东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宣城东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策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