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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连云港市恒生园林雕塑有限公司、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3民初5172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告:连云港市恒生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昌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恒生园林雕塑有限公司、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