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1021民初3202号
原告:黄山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xxxxxxxxxxxx(1-1)。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黄山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3130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2月1日开始以23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至2025年1月31日暂计为53130元,实际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黄山某乙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高压出线柜、低压开关柜等电力设备,总价款为56万元,预付款为36万元,余款验收合格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被告并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至今仍欠23万元货款未支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与其电话联系时,被告对尚欠原告23万元货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关于利息的计算表示有异议,愿与原告协商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黄山某乙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高压出线柜、低压开关柜等电力设备,总价款为56.5万元,预付款为36万元,余款验收合格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全部货物,被告陆续支付原告货款33.5万元,尚欠23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一直未履行。2021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函件后3工作日内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逾期原告将主张违约金和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被告收到该函后仍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复印件、《黄山某乙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催款函、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中,被告对尚欠原告23万元货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关于逾期付款损失,被告未按时付清货款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及利息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某甲有限公司货款23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4元、保全费1936元,合计471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