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邯郸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赞皇县某某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129民初1619号 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赞皇县某某局,住所地:河北省赞皇县赞皇镇太行东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四建公司家属院4胡同2巷2号。 被告:赞皇县某某工程某某处,住所地:河北省赞皇县赞皇镇太行东路187号。 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某某究院”)与被告(反诉原告)赞皇县某某局、***、赞皇县某某工程某某处(以下简称:某某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究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赞皇县某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勘察设计预付款11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二(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8月19日为535168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槐河赞皇段综合整治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系由某某处招标,2017年1月17日某某究院中标。2017年2月16日,某某处与某某究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某某处委托某某究院承担槐河赞皇段综合整治工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费总价377万元。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8.1条之约定,某某处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某某究院勘察设计预付款1130000元,但某某处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特别是2022年1月致函被告《关于督促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律师函》后,被告仍未付款。根据双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9.1.5条之约定,某某处欠勘察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向某某究院支付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二(2‰)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经查,某某处未依法登记,该某某处系由赞皇县某某局组建,时任赞皇县某某局河道管理办公室主任的***兼任该处处长。案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系由某某处盖章、***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之规定,某某处的组建单位赞皇县某某局及合同签署人***均系行为人,应列为本案被告并向原告承担责任。为此,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 本诉被告赞皇县某某局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主张2017年2月23日为逾期付款日,又在庭审中自认涉案工程未开工、竣工,要求从竣工之日起七日后计算,存在双标情形。预付款不等于勘察设计费,属于两个独立的个体,有独立的给付时间和结算条件,如按照原告的逻辑计算,主张给付预付款及违约金的条件还不成立,故本案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领取的设计资质证书显示为专业乙级,未达到涉案合同约定的甲级资质。根据法律规定,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无效。3、原告在我单位未通知其开工也未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进行勘察作业,与合同约定不符。4、原告中标日期为2017年1月17日,涉案合同签订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而原告提交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均是在其中标之前形成,跟涉案合同无关,并不能证实是受某某处委托形成,且经我单位核实从未收到涉案报告。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现因2023年7月29日特大洪水影响,导致案涉合同槐河流域测绘范围地貌发生巨大变化,涉案合同继续履行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原告一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我单位要求解除合同。6、涉案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已经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本案中,涉案合同被依法解除,支付预付款的情形就不存在,故不应再支付预付款。7、预付款在支付时,勘察设计还没有开始,所以不属于勘察设计费,预付款的支付只是设计人开工的标志。涉案合同约定,预付款在勘察设计工作开始后,双方结算时转化为勘察设计费,两者的功能不同,预付款并不适用按照未付勘察设计费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8、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第11条第三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产生实际损失,故应驳回其要求违约金损失的主张。同时退一步讲,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法院可以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予以调整。 反诉原告赞皇县某某局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双方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判令反诉原告不支付反诉被告任何费用。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诉及反诉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6日,某某处(由赞皇县某某局组建)就槐河赞皇段综合整治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反诉被告某某究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反诉被告从案涉合同签订之日(2017年2月16日)至2023年9月18日,长达六年半的时间,一直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勘察、设计),也未向反诉原告提交报告成果(包括初步设计报告、概算报告。施工图纸等)。现因2023年7月29日特大洪水影响,致使案涉合同槐河流域测绘范围内地质、地貌发生巨大变化,案涉合同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槐河赞皇段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六条、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反诉原告特向贵院提出上述反诉请求,望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反诉被告某某究院辩称,1、我院将举证证明设计成果已经交付,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8.1条之约定,我院诉请的勘察设计费预付款1130000元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故交付设计成果并非付款的前提条件。2、发生不可抗力未必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才能解除合同。具体到本案中,如赞皇县某某局不能证实2023年7月29日洪水导致地质、地貌发生巨大变化,则其主张不能支持;且如果资金到位后,槐河赞皇段综合整治工程可以实施。综上赞皇县某某局主张洪水导致地质、地貌发生巨大变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司法出于维护合同稳定性的考量,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3、根据合同约定,赞皇县某某局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勘察设计费预付款1130000元,但其未支付,已经属于迟延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故即使2023年7月29日的洪水属于不可抗力,但其发生在赞皇县某某局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后,赞皇县某某局依法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故赞皇县某某局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3、提交最高院张某诉李某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证实违约行为发生在不可抗力之前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某某究院中标槐河赞皇段综合整治工程勘察设计项目。2017年2月16日,某某处(发包方)与某某究院(勘察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明确载明:“……第五条经双方协商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必需的相关资料及文件,提交资料时间为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第六条(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时间及份数(具体要求具体编写)初步设计阶段:合同签订后20天,提交初步设计报告;……第八条支付方式8.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支付1130000元作为预付款(合同结算时,预付款抵作勘察设计费)。”被告***签订合同时系赞皇县某某局职工,且某某处由赞皇县某某局组建。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证据附卷佐证。 审理中,某某究院为证实其本诉主张,提交: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及提交成果的情况说明、现场勘察照片、槐河赞皇段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录音光盘、谈话文字记录、反诉状、督促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律师函拟证实其具有承包涉案工程的资质,并实际中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实际进行了勘察设计工作,交付了成果,而被告赞皇县某某局作为某某处的组建单位迟迟不支付勘察费。赞皇县某某局质证称,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其应提供合同签订时符合相关资质的证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合同签订之日至2023年9月18日长达6年半的时间某某究院一直未履行勘察设计义务,亦未向我单位提交任何报告成果,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预付款不属于勘察设计费,预付款也不适用违约条款;情况说明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系某某究院单方制作,且某某究院未在合同签订之日后20天内向我单位交付初步设计报告,某某究院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且案涉合同因2023年7.29特大洪水导致槐河流域内的地质地貌发生重大变化,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现场勘察的照片未标明拍摄时间及地点,无法确认是案涉合同的勘察现场,且照片并未显示有我单位工作人员带领测绘,现场勘察照片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初步设计报告系某某究院单方制作,初步设计报告的形成时间和完成时间均不清楚,亦未按照合同约定经过上级部门审查,内容是否属于涉案工程不清楚,且根据某某究院提供的勘探点一览表显示的勘探日期为2016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9日,与中标通知书及涉案合同签订日期相差70多天,故初步设计报告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录音光盘并不能确定录音的时间地点及谈话人的身份,录音笔录也不完整,只是证明有一个协商过程,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反诉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不认可,某某处虽由我单位申请组建,但其拥有独立的人事和财务;律师函不予认可,我单位从未收到某某究院提交的任何设计成果,我单位不应支付设计费,邮寄单及查询结果均不认可。赞皇县某某局主张涉案合同约定的设计勘察资质为甲级,而某某究院在设计时是水利工程乙级,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作为开工标志,而某某究院在未收到发包单位通知开工及向其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质证称,涉案合同并非约定设计资质要求是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仅仅表明我公司拥有甲级资质。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中的工程项目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被告某某处系该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究院为承包人,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究院自认于2016年先施工,后于2017年1月17日中标该工程,并与某某处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签约合同价为3581500元。该工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但是合同双方先施工后签订合同,存在“先定后招”“明招暗定”情形,规避招投标制度,破坏建筑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涉案合同已经无效,故被告(反诉原告)主张解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理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涉案的合同无效,但是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究院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初步勘察设计的义务,并出具了初步设计附图、初步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并提交与***的通话录音予以证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究院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义务,并出具了初步设计报告,实际履行了合同,故其主张预付款11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执行法人或者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本案中的被告***系赞皇县某某局职工,其与某某究院签订合同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合同对赞皇县某某局发生效力。本诉被告赞皇县某某局在反诉状中自认,某某处是由其单位组建,但是该某某处并未登记,亦未有独立的人事与财务,故应由赞皇县某某局承担某某处相应的责任,综上赞皇县某某局应参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究院勘察设计预付款1130000元。关于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究院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合同已经无效,故其主张违约金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某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赞皇县某某局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勘察设计预付款11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赞皇县某某局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7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负担4720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赞皇县某某局负担9967元;反诉费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赞皇县某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邮政编码:051230,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8422****)。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审判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