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与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326民初2107号 原告:陕西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眉县常兴镇工业园区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059681701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兴业西路12号连东U谷.福州物联网产业园6A号楼(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27862H。(缺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付货212366.4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8月1日至清偿之日违约金(计算依据:欠付货款金额的0.5%/日);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原告与被告就沣华熙城项目(二期)外立面铝板装修工程签订了《铝单板加工合同》,双方就铝材的单价、规格、质量标准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同时约定,……如乙方迟延交货,甲方可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该批货款的0.5%/天);甲方若付款延迟则乙方有权顺延交货期,且乙方可向甲方收取违约金(该批货款的0.5%/天),甲乙双方违约金总额均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0万元作为预付款,分批供货,分批付款……最后一次发货不足1500㎡,甲方付清全部货款后,乙方两日内送货到工地。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产生争议,协商不成向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订单完成了所有供货,截止2022年12月20日累计供货金额2492366.49元,截止2024年7月30日,被告累计付款2280000元,仍欠付货款212366.4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欠付的货款,但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欠付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6日,被告(甲方)就沣华熙城项目(二期)外立面铝板装修工程与原告(乙方)签订了《铝单板加工合同》,双方就铝材的单价、规格、质量标准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合同总面积月6000㎡,合同总价约人民币1470000元,具体数量以实际面积计算。同时约定,分批供货,分批付款……最后一次发货不足1500㎡时,甲方付清全部货款后,乙方2日内送货到工地;甲方指定***为收货人。乙方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或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需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验收和清点,数量点收无误,甲方签字确认;合同结算依据约定,甲方指定结算人为***,乙方指定结算人为***。合同违约责任约定:乙方迟延交货,甲方迟延付款,均向对方支付该批货款的0.5%/天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供货,2023年7月,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就累计货款2492366.49元,已付款2060000元进行确认,对下欠款432366.49元承诺还款计划。此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付款,截止2024年7月30日,被告累计付款2280000元,下欠付货款212366.49元。原告多次向催要货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铝单板加工合同、对账单、银行支付凭证、签字发货单、还款计划、律师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加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供给被告铝单板,被告理应如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请求,由于双方约定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较高,故应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8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陕西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货款212366.4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12366.4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8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486元,减半收取2243元,由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4486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