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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94民初1740号 原告:长春市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佳某房地产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长春市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长春市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由于长春市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求,立案时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8784元退给原告长春市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