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4718号
原告:海南康柏瑞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抱坡路津海建材城型材三区一排41、4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兴业西路12号联东U谷·福州物联网产业园6A号楼(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康柏瑞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海南康柏瑞斯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康柏瑞斯实业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海南康柏瑞斯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康柏瑞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