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兰锐实业有限公司与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科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5615号
原告陕西兰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55号西安印象5幢1单元10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13409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马尾区兴业西路12号联东U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27862H。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科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科源一路沣东i立方B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178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兰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科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兰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兰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雷巧***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