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兰锐实业有限公司与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科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5615号 原告陕西兰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55号西安印象5幢1单元10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13409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马尾区兴业西路12号联东U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27862H。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科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科源一路沣东i立方B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178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兰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科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兰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兰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雷巧***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