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民初714号
原告:***,男,199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兴业西路12号联东U谷.福州物联网产业园6A号楼(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27862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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