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12412号 原告:凌某某,1996年2月28日出生,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7楼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凌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凌某某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凌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屈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