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02执483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望江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062915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176579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02诉前调确351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执行人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青岛文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1502执48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