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鄢陵振德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24民初1878号 原告: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2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振德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鄢陵县产业集聚区工人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鄢陵振德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河南省地质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