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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云南某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1民初25209号 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某镇。 法定代表人: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某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乙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某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73元,减半收取计4136.5元,由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136.5元退还原告云南某甲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