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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湖南)有限公司;何某;隆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04民初15217号 原告:某(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隆某,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苗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某(湖南)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隆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某(湖南)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湖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湖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某(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