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曲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323民初2537号 原告:夏某,男,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宗县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7122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小喜村收费站内(一照多址企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云南曲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6Q28WQ0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曲靖管理处师宗收费站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某,男,1994年4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系云南曲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副部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原告夏某诉被告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曲文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夏某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