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迅通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迅通电梯有限公与申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281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迅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被执行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迅通电梯有限公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湘0281民初4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迅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已收到。本院做出如下执行行为:
一、2020年3月6日,在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系统反馈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0年3月6日,本院向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反馈对外投资信息无;
三、2020年3月16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0年3月6日,本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醴陵市支公司发出协查,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情况,反馈无保险理财产品可供执行;
五、2020年4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确实有效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截止2020年4月26日,本院应执行的金额为149792元,已执行0元,尚未执行标的14979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281执4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