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785执恢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04月15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义兴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3,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河市人民法院(2021)内0785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根河市人民法院(2021)内0785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告黑龙江义兴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和***工程款28200元,同时***和***将满归工程新建10KW高压柜(6面)合格证交付给被告黑龙江义兴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和***不能将满归工程新建10KW高压柜(6面)合格证交付,根据根河市人民法院(2021)内0785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事项,目前黑龙江义兴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给付***和***工程款28200元的义务。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