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义兴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义兴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85执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义兴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与黑龙江义兴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0785民初65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黑龙江义兴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和***工程款28200元,同时***和***将满归工程新建10KV高压柜合格证交付给黑龙江义兴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各方于2022年1月25日前履行完毕。黑龙江义兴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撤销执行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根河市人民法院(2021)内0785民初656号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会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喆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