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24民初2269号
原告:余某,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丰某,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衢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岙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余某、丰某与被告衢州某有限公司、陆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余某、丰某于2025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衢州某有限公司、陆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余某、丰某撤回对被告衢州某有限公司、陆某的起诉,经审查,确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丰某撤回对被告衢州某有限公司、陆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余某、丰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