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4民初3181号
原告:衢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傅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碓塘底村41号。
原告衢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衢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衢州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23元,由原告衢州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