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等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01民初1906号
原告: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765号天府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6层605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9层写字间908-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