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0193民初3730号
原告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沃联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涛、刘林,被告沃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陈文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九洲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均已经在(2020)冀03民终1979号案件中由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诉请得到了司法回应。从程序法的维度看,九洲公司的本次诉讼并不严格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复起诉。但实质上九洲公司的诉请仍属于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九洲公司当庭亦承认,本案中诉请要求沃联公司返还的款项已经包括在(2018)冀0391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九洲公司向沃联公司支付的款项中。尤其是在前一案件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九洲公司的本次诉讼属于滥用诉权,本院对此予以否定评价。九洲公司要求沃联公司退还款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支付违约金,本院均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2017年9月28日的《和解协议》,2014年11月7日签署的《采购合同》已经由九洲公司和沃联公司协商终止。九洲公司现要求解除该份合同,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九洲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沃联公司(乙方)与九洲公司(甲方)于2014年7月30日、2015年1月9日签订两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就“商务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系统”秦皇岛、烟台、威海市的项目合作事宜达成合作。甲方和甲方母公司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上述城市的溯源项目投标,若甲方中标该项目,则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代理其上述城市肉菜溯源项目中所涉及的应用软件、硬件、专用溯源磅秤采购、维护工作及系统集成工作。
根据上述合作协议,沃联公司与九洲公司就相关合作事宜签订多份合同。
2014年11月7日,沃联公司与九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金额为3212640元。该合同系烟台一期工程的一部分。
2017年9月28日,沃联公司(乙方1)、案外人亿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2)与九洲公司(甲方)签订《和解协议》,协议载明:“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甲、乙双方所签署的协议1、协议2、协议3终止,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在上述合作项目(即烟台一期项目、秦皇岛一期项目、秦皇岛二期项目、临沂一期项目、威海一期项目)所签署的所有相关合同,甲方尚有总计6809431.88元人民币的应付款项未支付乙方。该笔款项的支付进度为:在2017年9月30日前,甲方支付给乙方240万元人民币;2017年10月至12月甲方最少再向乙方支付300万元人民币(其中,10月支付不低于60万元,11月、12月每月支付不低于100万元);余款在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该笔款项的具体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事宜根据具体项目对应的原合同来确定。二、基于协议2和协议3,双方确定在烟台二期项目和临沂二期项目中,甲方分配给乙方的利润总额为2772321.6元人民币,此笔款项根据项目回款比例支付,该笔款项的支付进度如下:1、首次付款金额:烟台二期项目金额为847871.01元,临沂二期项目金额为751930.32元,在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在甲方支付前述款项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签订相应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得无故损害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并开具与前述款项金额等额的、税率不低于6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支付对象由乙方书面指定。2、剩余款项在收到业主方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按同等比例支付给乙方相应款项。除前述利润分配款项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分配任何利润或支付其他费用。四、针对临沂一期项目的服务费用,合计187800元,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七天内签订合同,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款项前向其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该笔款项的支付金额为:首次的付款金额为178410元,此款项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余款在收到业主方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按同等比例支付给乙方相应款项。五、在威海一期项目、烟台一期项目、秦皇岛一期项目、秦皇岛二期项目、临沂一期项目中,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相关原合同的未到期款项,合计金额6683339.58元(包括质保金及甲方未收到业主方款项而未支付乙方相应的款项,此金额为暂定金额,具体金额以业主方的决算数据为准),待甲方收到业主方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按同等比例支付给乙方相应款项,该笔款项额支付对象根据具体项目対应的原合同来确定,乙方仍应按原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质保责任及提供售后服务…九、甲乙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协议解决;若未达成协议,则违约方赔偿对方原合同项下总金额(共计3946.02万元)的10%违约金。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甲乙一方不履行原合同剩余义务或者履行原合同剩余义务不符合约定,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十、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甲乙双方所签署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做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另查明,因合同履行纠纷,沃联公司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九洲公司及案外人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4008584.28元及违约金。该案案号为(2018)冀0391民初3802号。2020年1月22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九洲公司支付沃联公司合同款项3577496.97元及违约金357749.7元。
此后,九洲公司就(2018)冀0391民初3802号案件判决结果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审理。二审案件案号为(2020)冀03民终1979号。在二审过程中,九洲公司提出主张,沃联公司没有提供2014年11月7日签署的《采购合同》附件的第11-16项设备和服务,沃联公司应当向九洲公司退还1808640元,并支付违约金963792元。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九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驳回其上诉并维持原判。
此外,二审过程中,九洲公司提供了包含2014年11月7日签署的《采购合同》在内的三份“烟台一期”的采购合同。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三份合同已经因2017年9月28日《和解协议》的签订而终止。
2020年10月26日,沃联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冀0391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6日,沃联公司与九洲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对未付款项3495246.67元制定了付款计划。
驳回原告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93元,由原告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解文阳
书记员 何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