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391民初410号之二
秦皇岛沃联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秦皇岛沃联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沃联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40元,减半收取计151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秦皇岛沃联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长奎
书记员 李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