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揽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52民初3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2年7月24日起劳动关系成立(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工友***介绍,于2022年7月24日到被告承建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小学逸夫楼项目工程工地上从事泥水工作(贴护墙砖),被告给原告实行计件工资,约500元/天。2022年7月31日,原告在上述工地上班期间,因护墙砖掉落砸伤原告右足,次日原告及妻子到工地上找到工地负责人***并将此事作了汇报,***答复,已为原告购买了保险,让原告自行到医院医治,治疗好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2022年8月1日,原告到铜梁天恩中西医结合医院、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进行了治疗。原告认为其因工受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22年11月28日,原告向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逾期未受理,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重庆某建筑公司辩称,其临时性聘请***等人做工,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且已全额支付劳务费,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他人介绍,于2022年7月24日到重庆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小学逸夫楼走廊墙面改造贴砖项目工程从事泥水工作(贴护墙砖),工资报酬按照30元/平方计算,约为500元/天。2022年7月31日上午11时许,***在工作时因护墙砖掉落被砸伤。2022年8月1日,***到铜梁天恩中西医结合医院、重庆市铜梁区中医院进行了治疗。 2022年11月28日,***向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重庆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以***未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送达地址为由,未予受理。 另查明,重庆某建筑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发放人民币3600元,***主张上述款项系重庆某建筑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该公司认为系其支付***做涉案工程铜梁区金龙小学走廊墙面改造贴砖项目工程的劳务费。 以上事实,有身份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病历资料、微信截图、逾期未受理证明书、劳务费用结算表、当事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和组织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重庆某建筑公司通过项目经理***招募***、***等做工具有阶段性、临时性特征,该公司请***等人做工的目的是为完成承接的铜梁区XX小学走廊墙面改造工程中贴护墙砖这一项工作的需要,完成此项工作后双方的关系即终止;证人***证实,他和***等人临时性到案涉工地做工,工资报酬按照30元/平方计算,五个人一起做工一起分钱,并不完全受重庆某建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约束。因此,***与重庆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综上,***要求确认与重庆某建筑公司之间自2022年7月24日起劳动关系成立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