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材集团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

上海敷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材集团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130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敷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8号D区。
法定代表人:魏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俞联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剑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奇,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敷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建材集团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8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敷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敷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敷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26元,由上诉人上海敷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耿斌
审判员  刘 雯
审判员  季伟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 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