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材集团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执复8号
复议申请人:***,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358号,机构代码:74904444-3。
法定代表人:毛泉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1082号,机构代码:14382517-3。
法定代表人:沈华中。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和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汇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方汇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以其在案件审理阶段已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过程中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当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执行法院审查并作出(2019)浙0521执异1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新林
审判员  沈 伟
审判员  王一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