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深圳市康合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广州霹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康合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霹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深圳市康合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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