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合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4民初5388号 原告: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爱心路11号深宝公寓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4356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莘田工业园44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396270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6201.95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需求方与供应商关系。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与被告约定:由被告到原告客户处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反应堆工程实验研究中心运行所现场加工新铜排的制作,工程完工后按现场实际需求量进行结算。被告先按预估量让原告付了全款,后因原告客户原因迟迟不能现场制作,直至2021年1月份完工。后被告发给原告一份结算单,因合同中第二项:250*20旧铜排改造人工费计费7258元项目取消施工而废除,此款项已在后续的工程中抵扣。其余结算清单与被告预估量完全一致。此后,原告客户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实际制作量与被告给出的结算单数量不一致。被告清单中250*20新铜排制作连工料为14.79米,实际制作为9.41米。250*10新铜排制作连工料为9米,实际制作为7米。后经原告和被告沟通核实,被告承认因工作疏忽多记了数量,并发了说明函于原告。承诺多计部份货款扣除已开票税点后如数现金退回给原告。多计金额如下:250*20新铜排制作连工料为14.79米-9.41米=5.38米*4806元/米=25856.28250*10新铜排制作连工料为9米-7米=2米*2400元/米=4800两笔计30656.28元。减去已因开17点增值税票需扣除的税点30656.28*1.17=26201.95元。原告屡次催促被告退回此笔货款,被告均以资金紧张等各种理由推拖。至今仍未有退回货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协议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高电公司未作答辩。 经核证,***公司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公司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到原告指定地点安装250*20新铜排制作连工料,数量为14.79米,单价为4806元;250*20旧铜排改造人工费,数量为3.8米,单价为1910元;250*10旧铜排制作连工料,数量为9米,单价为2400元;绝缘支架,数量12套,单价700元;材料送货运输费2000元。合计110338.74元。备注:交货期:1.我司收到合同产品的全款后20天内交货;2.含16%增值税,含运费,不含安装;3.付款条件: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被告联系人为***,电话131××******。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被告转账支付110388.74元。 双方于2021年1月16日签订《结算单》,显示250*20新铜排制作连工料,数量为14.79米,单价为4806元;250*10旧铜排制作连工料,数量为9米,单价为2400元;绝缘支架,数量12套,单价700元;材料送货运输费2000元。合计金额为103080.74元,差额7258元。 结算后,原告称其客户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实际制作量与被告给出的结算单数量不一致,并告知被告。 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被告发出《铜排数量核对问题》,称“……图纸上新排250*20累计长度:9.41米,新排夹排250*10累计长度7米。我公司多支付了新排250*20的5.38米和新排夹排250*10的2米(累计金额25856.28+4800=30656.28元)。减17个点税票金额为:26201.95”。 被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原告回复《说明函》,内容为“我司于2018年6月20日和贵公司签订的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反应堆工程实验研究中心运行所签订的铜排加工项目说明如下:一、合同签订长度250*20铜排14.79米,250*10铜排9米,签订的数量为包工包料长度,其中包括新旧铜排的加工及运输费,旧铜排未拆下所以现场只有新250***铜排9.41米,新250***夹排7米。二、铜排加工完毕后因业主方原因现场旧设备迟迟无法拆除,拖了两三年时间导致双方对于合同和工程细节遗忘了。” 原告的员工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1月4日原告催促退款,2022年11月21日原告发出“26201.95元一次性退清给我对吧”,***回复“可以”。 以上事实,有***公司提交的合同、付款底单、被告结算单、说明函、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清单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案涉《材料购销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加工款110388.74元,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加工内容。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被告应加工制作的250*20铜排为14.79米,250*10铜排为9米,本案中,被告仅实际制作完成250*20铜排9.41米,新250***夹排7米,差价应退还原告。原告主张差价为30656.28元【计算公式:(14.79米-9.41米)*4806元+(9米-7米)*2400元=30656.28元】,原告同时主张扣减17%的税点,仅主张被告退还26201.95元,并无明显不当,原告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返还款项26201.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