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

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与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81民初7494号 原告: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惠河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桥工业园港湖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2023年11月15日本案开庭审理,原告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威海市海王旋流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