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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河北电信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1102民初383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2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