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304民初157号
原告:河北某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河北某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