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1206号
申请人:佛山市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8号10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5101167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35699.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产、账户(银行、支付宝、微信)、车辆(包括扣押)、机器设备、非上市公司股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35699.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1206号
申请人:佛山市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8号10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5101167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35699.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产、账户(银行、支付宝、微信)、车辆(包括扣押)、机器设备、非上市公司股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35699.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