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广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广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3民初4171号 原告:盘锦广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1-17-1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第三人:***,男,1964年6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 第三人:**,男,1994年4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 第三人:***,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第三人:**,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第三人:**,男,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第三人:***,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第三人:**,男,199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第三人:***,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广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广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17.50元,由原告盘锦广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2517.50元。 审判员 孟 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