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91民初7211号
原告:北京文广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院1号楼10层1**1101室257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
被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3层3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文广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文广集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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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