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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立民终字第310号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智慧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沿海铁路黎钦扩能改造工程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市立民终字第31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智慧测控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沿海铁路黎钦扩能改造工程指挥部。******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智慧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沿海铁路黎钦扩能改造工程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沿海铁路黎钦扩能改造工程指挥部向原告广西智慧测控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电子汽车衡,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广西智慧测控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横县飞龙镇,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境内,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彪******
审判员兰萍******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