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铜中民三初字第00009号
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开发区中科大创业园C号楼212-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怡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梦笔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怡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合肥怡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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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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