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控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控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2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山东控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唐冶东路3799号高铁城2号楼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NP02K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控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生效的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2]第1657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与山东控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经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申请人一次性调解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逾期不支付被申请人,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元;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另查明,山东控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上述调解协议的约定向***支付了8000元调解款,履行完毕了上述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因此,***依据该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