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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服务中心劳动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5执1663号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服务中心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中,经查,银西劳人仲字(2021)第16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服务中心在各金融机构存款1872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服务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益。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