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3409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芙蓉农场场部15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开发区刘海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四局置业(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南关街道浍水路80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西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四局置业(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