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离法执字第285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海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鲁石化工业园青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吕梁于氏飞龙吊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离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淄博海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梁于氏飞龙吊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22339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80元。2015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淄博海湾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7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吕梁于氏飞龙吊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淄博海湾经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部分利息,被执行人已将租赁费223395元及部分利息6605元交付本院,执行费3825元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离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