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4538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焕发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村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2MA6U3DK98F。
经营者:***,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XX镇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路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83678220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告:***,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焕发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陕西路加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安市未央区焕发建筑物资租赁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77元(原告西安市未央区焕发建筑物资租赁站已预交4138.5元),减半收取4138.5元,由原告西安市未央区焕发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许晓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 晨
书 记 员 ***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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