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4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焕发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查村16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陕西路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事处长春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住陕西省旬阳县。
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焕发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陕西路加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陕0112财保3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路加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内的存款共计25万元。现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路加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内的存款共计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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