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路加建设有限公司

安康市高新区宏达钢管租赁站与某某陕西路加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4706号
原告:安康市高新区宏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联合村。
经营者:肖勇,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琳,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路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事处长春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83678220X。
法定代表人:龙三聚,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岚皋县。
原告安康市高新区宏达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陕西路加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安康市高新区宏达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高新区宏达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高新区宏达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4.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康市高新区宏达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刘秋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