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305号
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焕发建筑物资租赁站。
经营者:张庆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岗,男,住该公司,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陕西路加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三聚。
被申请人:***。
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焕发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陕西路加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焕发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路加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及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的存款共计25万元,保全标的为25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25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路加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及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的存款共计2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焕发建筑物资租赁站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张红博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