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8027号之一
原告:北京好某某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
原告北京好某某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好某某文化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好某某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好某某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好某某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