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3民初537号 原告:钟良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宁陕县。居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1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PX2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居民身份证号:511XXXXXXX********。 原告钟良昇与被告**、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钟良昇于2022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向其给付案涉全部劳务工资及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良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良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钟良昇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