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3民初566号 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陕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XXXXXX********。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5112XXXXXX********。 被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公民身份号码:5122XXXXXX********。 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PX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疫情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计2495元,依原告***申请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晓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