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与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3民初578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宁陕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宁陕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宁陕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宋 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靳 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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