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923执保2号
综合审判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宁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923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487504.51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院对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487504.51元,本保全案件已保全完毕,本案件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