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1459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19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建。
被告: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花半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EPX22。
法定代表人:叶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盐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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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小林